商标被人“撤三”,商标申请人如何提交使用证明?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文件? 2021-03-31 15:19:24

 


被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材料,也可以将商标使用证据材料递交到商标局注册大厅,或者邮寄到商标局。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提交。
《商标法》第四十四条及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三条中所称“商标的使用”,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,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。具体指以下几个方面:
1.将商标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,包括将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、容器、标签上,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、产品说明书、介绍手册上等。将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,包括将商标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、发票、票据、收据、单据、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、报关单上等。
2.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,包括将商标使用在广播、电视等媒体中,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;将商标使用在广告牌、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;将商标使用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、博览会上。
3.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上,包括将商标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、服务场所招牌、装饰、招贴、菜单、登记证、价目表、挂号卡、奖券、文具、发货单、提供服务的协议上等。将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,包括将商标使用于汇款单据、发票、发货单、提供服务的协议上等。
4.其他符合《商标法》规定的使用方式。
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。以下情况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:
(1)不可抗力;
(2)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;
(3)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;
(4)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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